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663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3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吉敏,广安市前锋区观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信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第三城·映像欣城C区C4栋6层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4804490A。
法定代表人:朱清远。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日,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被告: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工人村个旧供电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217872483R。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
原告**与被告云南信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刘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