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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烁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工人村个旧供电局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纳文龙,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烁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事处芦槎冲村石子地坡。
法定代表人:古胜方,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烁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2021)云2503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后于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烁矿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赔还工程款5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4日通过法院执行案件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卷、银行存款、工商、税务、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后到被执行人住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蒙自市人民法院土地登记查询表》、《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成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