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能大厦。
代表人项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亭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浠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须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熊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