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

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民初1506号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马普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和,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樊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安康市汉滨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