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04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楼21至20又1/2轴。
被执行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04民初4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1891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7日和2019年9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分别扣划25928.53元和44414.63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到吉林市房屋档案馆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31条房屋登记信息,已将20套房屋用案号(2019)吉0204执639号作出轮候查封处置,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