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770号
原告:**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遵义路3号楼二十至二十又二分之一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翠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区解放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部长。
原告**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