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3民初550号
原告:**市德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满经济开发区松江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龙希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龙潭区遵义路3号楼二十至二十又二分之一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德斯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德斯达建材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市荣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德斯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4元,由**市德斯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