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2603号
原告:重庆崯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二路64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03ED6Y。
法定代表人:夏万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蓉,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薇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458756Q。
法定代表人:陈华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玲,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渟渟,重庆大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崯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崯销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崯销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崯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8.54元,减半收取1309.27元,由原告重庆崯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强强
书记员黄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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