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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重庆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3556号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