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3556号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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