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002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03月07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458756Q,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薇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2021年12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F7X**的江铃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2022年11月19日,轮候冻洁被执行人所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期限壹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未收取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颜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