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某,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05执11769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薇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45875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2)渝0105民初106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偿还268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封到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都县名山街道鹿鸣寺社区7组房屋,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渝AFXX**,渝AKXX**、渝BXX**车辆,但上述车辆暂未被控制,上述房屋本案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大于财产处置后金额,属无益处置,以上财产不能处置。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68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117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