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恢194号
申请人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桑园路**。
被执行人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龙山街道办泊子居委会
申请人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经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9年3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另查申请人虽已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地下停车库,但系轮候查封,本案不能处置。于2019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19年10月30日约谈申请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经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