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与麻城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1民初1089号
原告: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洪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麻城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又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提出需搜集证据,故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蔡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