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执异29号
申请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家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已注销)。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
本院在执行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依据(2017)沪0114民初103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沪0114执3452号立案执行。2018年11月1日,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
2019年2月28日,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流体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合并协议,合并后保留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另两家企业解散。2019年8月13日,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被准予注销登记。2020年10月13日,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更名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因合并被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沪0114执34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该案未执行完毕的债权范围内承受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顾晨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纪淑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