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8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安路433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281民初4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