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903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33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创业园生活服务区2号公寓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益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湘09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19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数额;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2019年4月2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土地三宗,该三宗土地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同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短信约谈了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0万元,尚有250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