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

昆山品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2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品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旭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昆山品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品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山品青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为昆山品青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设备在刚交付时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系属认定有误。系争《板式蒸发浓缩系统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四条明确载明如果蒸汽用量偏差超过10%,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尾款***公司将不再追要,另外第九条约定蒸汽耗量测量时间以克罗尔-雷诺兹热泵安装就位开始计算,***公司未按约完成蒸汽耗量调试,故双方又于2012年10月签订了《三效板式蒸发器交接委托保管书》(以下简称《保管书》),载明因各种原因设备不具备验收条件,因此蒸发器耗量无法达到低于10%的标准。(二)二审法院认为昆山品青公司始终未能对设备进行验收,阻却了合同付款条件的成就,致使尾款支付的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是错误的。验收应是双方的义务,而非昆山品青公司一方的责任,昆山品青公司从未阻止***公司对设备进行调试、要求验收,相反自《保管书》签订后长达4年时间里,***公司从未对设备进行过任何调试,也未要求验收,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未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根据双方协议及《保管书》,***公司应在设备安装后6个月内使蒸汽偏差低于10%,而该期限应在2013年1月之前完成。但***公司在2012年10月委托保管后长达4年的时间里未要求设备安装调试,也未主张过尾款,昆山品青公司有理由认为其已放弃该涉案款项,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根据双方签署的《保管书》,设备经两次调试完好,昆山品青公司处涉案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昆山品青公司二审庭审时明确告知法庭设备蒸汽耗量已达到验收标准,能够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要求。自供货至今,相关设备已为昆山品青公司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二、关于诉讼时效,昆山品青公司始终未对设备进行验收,阻却了合同付款条件的成就,致使尾款的支付时间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应当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故未超诉讼时效。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昆山品青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昆山品青公司是否应支付合同尾款30万元?经审查,《协议书》项下确有约定“如果蒸发用量偏差超过10%,30万元设备尾款***公司将不再追要”的约定,但同时昆山品青公司亦在《保管书》中予以确认,设备经两次调试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双方虽确认在出具《保管书》时不具备验收条件,但设备已交付并使用至今,昆山品青公司从未提出过质量异议,亦未催告验收事宜,且在二审中自认涉案设备蒸汽耗量目前已达到验收标准,故应视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公司有权追索涉案设备尾款,昆山品青公司理应予以支付,且其认为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亦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昆山品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山品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范倩
审判员夏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