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9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38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创业园生活服务区2号公寓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现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益法民二初字第12民民事判决由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