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辖21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2022年10月28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2)辽0102民初16706号原告***诉被告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佣金人民币6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丽阳广场项目部(该项目所在地为沈阳市和平区)于2014年3月1日签订了雇佣协议,原告在该项目负责项目生产经理工作,每月的佣金为人民币10000元。但被告于2017年开始拖欠原告佣金至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劳务提供方,其起诉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故本案当事人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所在地,即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沈阳市铁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于2023年3月20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雇佣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到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案涉项目所在地为沈阳市和平区***号,故本案应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雇佣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协商不一致,到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案涉项目所在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16706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诉被告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2022)辽0102民初16706号原告***诉被告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喆 审 判 员  汤 涛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