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小桥巷5甲2号。
法定代表人:都强,该公司董事长。
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8)辽0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项为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004793.35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责令其如逾期不履行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民事判决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结合传统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全方位查询、冻结,但没有实际冻结金额。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
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和平区××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建成建筑物整体,占地面积7445.80平方米,并已完成评估,评估价值80247.69万元。该地块的抵押权人华信信托有限公司与丽阳饭店有限公司、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已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丽阳饭店支付华信信托公司借款本金246445000元及利息等,同时华信信托公司对容正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沈阳国用(2013)第00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根据华信信托公司提供的本息表,截至2022年7月初,丽阳饭店欠华信信托公司本息等合计7.9亿余元。该案件已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基于华信信托有限公司抵押权价值已基本涵盖本案评估物价值,本案申请执行人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申请进行拍卖。
本院到被执行人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搜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办公。
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车辆查询证明;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询问笔录、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恢复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评估,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拍卖,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执恢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长 ***
执行员 李 坦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