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审第三人: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桐庐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金国道。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桐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由审判员依法组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1,2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