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智和精瑛陶瓷商行与被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初10442号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智和精瑛陶瓷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街。
经营者**,系该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小桥巷。
法定代表人都强。
被告**,男,1954年9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智和精瑛陶瓷商行与被告
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智和精瑛陶瓷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智和精瑛陶瓷商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