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一初字第117号
原告沈阳乾福防盗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近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关文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现住辽中县
被告辽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现住辽中县。
被告***,男,现住辽中县
被告***,男,现住辽中县
原告沈阳乾福防盗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辽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于2009年9月原告与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经协商将原告的办公楼、宿舍楼1#、2#车间及成品库房发包给被告辽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辽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将此工程依次分包给被告***、***、***。该工程竣工后,于2011年初开始外墙掉落、漏雨,合同约定保修期五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方要求在保持期内造成的工程不合格进行维修,被告方未进行维修。现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进行赔偿,自行修复。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等人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维修、赔偿损失。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不具体,本院无法送达,现原告不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乾福防盗门有限公司之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