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王某、南阳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02民初4688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住卧龙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1月17日,住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华,任董事长。
地址宛城区白河镇长江路。
原告**诉被告王某、南阳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期间一直未缴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泽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娄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