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3民初176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媛媛,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春林,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庞华,任公司经理。
被告:赵远征,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杨春林、南阳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远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3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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