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厦门闽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2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9991568-4。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闽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组织机构代码26010029-4。
法定代表人:邹鲁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闽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间较长,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终结(2018)闽0206执298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工程款900000元及违约金,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206执18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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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