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81民初5960号

原告: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99915684B。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尤炳良,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黄新建

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