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81民初5960号
原告: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99915684B。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尤炳良,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铜宁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黄新建
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