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保745号
申请人: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溪缘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088239Y。
法定代表人:杨献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银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47259J。
法定代表人:周文元,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65万元,保单号为ACHZD58Z0120Q000021N。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薛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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