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4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多邦珩磨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民初924号
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088239Y,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溪缘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献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忠,男,1960年5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0T801N,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188号外栋216室。
法定代表人:吴本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磨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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