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3383号
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溪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088239Y。
法定代表人:杨献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银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47259J。
法定代表人:周文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苏维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