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345号
原告:**均,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C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系公司员工。
原告**均与被告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均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