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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2020)粤0304执异323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异323号 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捷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6166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141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8383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天云路**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34833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楼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98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院**楼**信用代码9111000068510132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阜外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3000028860。 法定代表人陈千里。 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南闽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永同昌大厦****91350206705425703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何艳彬,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告、付款凭证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4执798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等材料。其中,《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已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材料显示以上债权转让进行了转让公告通知;申请执行人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其已将上述涉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债权转让,涉案债权已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已书面确认,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粤0304执79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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