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98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166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97522.96元,被执行人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在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907866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支付2907866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公积金、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查封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到位金额共六百余元,因金额较少且分散,故暂不扣划。 4、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至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楼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厦门市湖里区金海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房产、土地、收入、投资、债权等财产状况,经反馈该地址房屋已拆除。 5、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经查,2018年、2019年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各有一起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7、截至2020年6月2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907866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乐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