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联公司)、***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内容:被告开联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917579.6元,并承担(从2009年9月30日起本金828200.62元、从2011年9月30日起本金89378.98元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鼎泰公司在欠付开联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开联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于鼎泰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因鼎泰公司与开联公司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仍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即鼎泰公司欠开联公司的工程款具体金额仍未确定,因此对鼎泰公司强制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作出(2014)都执字第006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开联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对鼎泰公司的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15)都执异字第0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执行异议。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开联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开联公司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开联公司进行了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开联公司名下无房产、无机动车、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6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开联公司存款9415.7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365.77元,余50元开具执行费发票。以上财产查控、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调查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开联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对于鼎泰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本院前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鼎泰公司与开联公司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的生效裁判文书。经查,2015年5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鼎泰公司与开联公司的工程质量纠纷作出(2013)盐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开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鼎泰公司赔偿修复费用2889818.80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305465元。后开联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开联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终字第00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5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联公司鼎泰公司与的工程宽纠纷作出(2013)盐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鼎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联公司支付工程款1984152.605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461元。后开联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开联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终字第00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述两判决书均已生效。根据鼎泰公司与开联公司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的判决书义务相抵冲,鼎泰公司并不差欠开联公司工程款,故鼎泰公司在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中不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义务。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单、谈话笔录、证明、执行笔录、相关判决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开联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要求鼎泰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根据鼎泰公司与开联公司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两案判决书义务互相抵冲,鼎泰公司不差欠开联公司工程款,故***的该主张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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