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5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