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1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C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995元。二、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599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