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方塑业有限公司

广东一方塑业有限公司、广西达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民初2501号
原告:广东一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第二工业区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315171218Y。
法定代表人:叶植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达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软件园二期12号楼七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3791034P。
法定代表人:达亨伟。
原告广东一方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达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一方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一方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堂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世英
书 记 员 叶振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