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2393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乐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东澄路1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xxxxWWXU。
法定代表人:徐文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醒,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沅琪,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东三路2号水木澜山2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xxxx6487。
法定代表人:张彦。
原告广东省乐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前,本院准许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粤1972财保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价值520036元的财产,并予以实施,原告为此向本院预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立案后,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乐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7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50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谢申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