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2民初957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648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东三路2号水木澜山2栋101。
法定代表人:张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2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雪梅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