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685号
原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东三路2号水木澜山2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6487。
法定代表人张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芳,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明月,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53207X。
法定代表人余子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红,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兵,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芳和舒明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红和高正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修复东海航空产业中心幕墙工程渗漏问题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暂计257万元。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更换东海航空产业中心幕墙玻璃所需费用暂计12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原告作为总包单位与东海航空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深圳主运营基地综合配套设施)工程。2017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深圳市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1)被告分包东海航空产业中心项目的幕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窗护栏等与幕墙工程相关的内容;(2)被告承担幕墙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为被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深圳主运营基地综合配套设施)工程交付给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后,案涉幕墙工程范围内出现多处玻璃自爆以及在降雨天后出现多处渗漏的质量问题。经检查,幕墙渗漏的原因为被告未按照图纸要求施工(即在立柱与玻璃间、横梁与立柱间的拼缝等位置未注胶)所致。据此,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并于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10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立即开展维修事宜,并邀请被告共同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该鉴定机构为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但被告一直不理会原告的要求,亦未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告负有维修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
被告答辩称,一、根据原告与被告合同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即幕墙子项工程竣验收后,被告提交了用于催款及工程量总价的初步文件,原告工作人员秦旭予以签收;但原告至今未予以结算也未支付工程竣工后合网总价的95%,根据《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及合旧约定,被告也存在原告不履行先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利不予履行保修的后义务。二、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修复东海航空产业中心幕墙工程渗漏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暂计257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更换东海航空产业中心幕墙玻璃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暂计12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四、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在工程未结算支付应付工程款前,原告主张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的所有诉请法庭应予以驳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的事实
2017年4月24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分包人)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涉案相关内容包括:
(一)协议书部分。1、第一条,原告将其从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处承包的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深圳主运营基地综合配套设施)工程项下的幕墙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2、第二条,合同价款为3660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612293.66元;3、第三条,工期自2017年2月15日(实际以开工报告为准)至2017年12月25日,总日历天数314天;4、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为按附加I及国家、地方现行的规范和标准达到合格,并满足发包人合理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
(二)通用条款部分。第4条,如本合同约定由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图全部或部分深化设计时,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和经营许可范围内,依约定的标准、规范完成设计任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就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费用、期限、标准、审查程序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须经承包人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应用于施工。分包人应对完成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
(三)专用条款部分。第24条,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分包工程保修内容及期限:保修期为10年,以本工程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内部验收之日起计算,具体详见附件A《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四)补充条款部分。1、第B1.19条,实际完工日期,根据附件H-1《工程验收控制流程》,分包人设备安装通过有关部门外部验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是计算工期违约责任的依据。2、第B9.1条,分包人应负责办理报建、备案和验收手续。3、第B14.6条,本工程验收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外部验收及发包人组织的内部验收,本工程须上述两次验收都通过,才能视为验收合格。4、第B18.2条,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第B20.2条,本工程不设预付款。工程款按以下方式办理:(1)工程进度款按月办理,金额为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80%。(2)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有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外部验收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3)工程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内部验收并结算完毕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95%。(4)剩余结算价的5%为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满3年后支付2%,质量缺陷保修期满6年后支付2%,质量缺陷保修期满10年后将剩余1%质量缺陷保修金支付给分包人。6、第B27.3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双方就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争议质量问题予以鉴定,鉴定费用由提出共同委托鉴定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同意对上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给予认可,并将该结论作为工程质量争议的有效依据。
(五)合同附件部分。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第三条,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分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维修,力争在7日内完成。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第七条,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分包人根据上述第三条进行保修。如非分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可书面向承包人申请,承包人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分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还须对该维修事项的错误、疏忽及一切风险承担全部责任。2、《施工进度计划》显示幕墙施工图深化工期为75天,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4月30日。3、《工程造价说明》:第一条,固定总价3660万元,结算价=合同固定总价+变更签证费用-未施工部分价款-分包人责任扣款。第二条,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框架构件式玻璃幕墙的制作、安装等;拉索玻璃幕墙的制作、安装等;幕墙窗护栏的制作、安装等,此项目未在合同清单中单独列项,但此费用已包含在玻璃幕墙综合单价内,具体做法以满足幕墙设计规范为标准;干挂幕墙(含铝板、幕墙金属装饰线条)的制作、安装等;铝合金百叶(含铝合金防水百叶及防虫网)的制作、安装等;铝合金格栅的制作、安装等;铝合金格栅吊顶的制作、安装等;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塞缝等;地弹门的制作、安装等;雨棚的制作、安装等;钢结构(幕墙、雨棚等)的制作、安装等;幕墙系统工程的预埋件制作、安装,包含后置埋件的安装和加固、幕墙防火构造设备中的岩棉板、镀锌钢板制作安装等;工程实物样板的制作、安装等;工程检测样板的制作、送检等;幕墙系统的防雷接地工程,此项目未在合同清单中单独列项,但此费用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与幕墙系统工程相关的照明、绿化工程施工配合工作;车道出入口幕墙、四层架空层的立柱装饰、一层铝合金折叠门、卷帘门、感应门在承包范围内,但本合同造价不含此部分费用,等图纸明确后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成幕墙工程的其他相关项目。
被告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幕墙工程的施工、验收、整改等事实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7月下旬进场施工。2018年6月22日,原告施工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2018年12月6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原告、被告共同组织对被告施工的幕墙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其中玻璃幕墙安装为合格、金属幕墙安装为合格。但指出幕墙工程须完善工作有:玻璃补片工作需尽快完成,局部铝板变形及破损需及时更换;防火层间封堵、女儿墙封边前清理工作需加强;保温棉节能变更需经设计单位确认并出具正式变更单;后置螺栓拉拔力值需经设计单位计算确认。
2018年12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向原告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幕墙专项验收形象进度检查情况及监督意见为:1、施工质量。(1)图纸会审(一)缺出图章、(二)缺注册章;(2)保温棉和防火棉传热系数变更手续不全、缺变更通知单、计算书及审图;(3)未见后置螺栓拉拔力计算书、幕墙防雷检测报告、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2、2A栋屋面、首层、5层、10层。(1)防火封堵未施工完,防火封堵盖板局部松脱;(2)部分玻璃未安装完成;(3)个别铝板变形;(4)防火封堵处砼碎块等垃圾未清理;(5)收边收口、局部打胶及女儿墙铝板安装等未完成;3、施工安全:吊篮未及时拆除。
2018年12月12日,原告、被告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就被告相关工程整改情况进行会签,整改事项主要包括:1、施工质量:(1)图纸会审:已加盖出图章、注册章;(2)保温棉和防火棉传热系数变更经东北设计院确认,幕墙用的保温棉和防火棉是层间位置,不在节能设计计算范围内,符合国家标准就可以,出正式变更通知单;(3)已补交后置螺栓拉拔力计算书、防雷检测报告、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2、2A栋屋面、首层、5层、10层:(1)防火封堵施工已完成,盖板局部松脱已整改,经甲方监理检查验收合格;(2)玻璃已安装完成,破损的玻璃已补片下单,到现场后及时安装;(3)变形铝板已整改完成,个别需要更换的铝板已重新下单补铝板,货到现场及时更换;(4)防火封堵处砼碎块等垃圾已清理;(5)收边收口、局部打胶及女儿墙铝板安装已完成;3、施工安全:施工吊篮无需使用的已拆除,局部吊篮全部落地断电,待破损补片玻璃和更换铝板到场,安装完毕开始拆除。
2019年1月11日,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向原告、被告发送《工程通知单》,主张截至该日仍有部分玻璃、铝板未安装,幕墙清洗及现场淋水试验未开始,且幕墙存在诸多质量缺陷未整改,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附件内容为幕墙工程质量缺陷照片及说明,主要包括模拟机铝板门锁芯规格有误,铝板门室内侧须改为手轮开启、铝板门污损变型、A楼3层地弹门无法内开及底部收口铝板未安装、A楼2至9层防火镀锌板未安装等。
2019年1月13日,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下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及相关提示》,记载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深圳运营基地综合配套设施)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质量责任主体参加,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依法依规进行竣工验收监督;该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参加人员符合要求,验收程序合法,各方责任主体的验收意见一致(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后通过验收)。
2019年1月23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原告、幕墙分包单位被告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机电安装分包单位、消防分包单位、监督单位对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深圳主运营基地综合配套设施)单位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专题会议纪要》,验收结论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9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声明及承诺书》,声明在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虽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另行委托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被告合同内部分幕墙工程以追赶施工进度,但幕墙工程最终未能按约定完工,造成施工工人多次在施工现场、东海航空处组织讨薪活动,原告已代被告垫付工人工资等费用2103639元。被告承诺上述垫资款从幕墙工程款中扣除,并于2019年2月25日前按照深圳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将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深圳主运营基地综合配套设施)幕墙工程竣工资料原件按合同约定悉数移交原告,并将安排足量工人完成幕墙分包工程的全部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按质按量完成剩余未完工工程及对存在质量缺陷部分工程的整改等。
2019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要求东海航空产业中心幕墙分包工程限期完工及缺陷整改的通知函》,要求被告在收函3日内对附件未完工工程清单、已完工程质量缺陷清单事项进行勘查核对,并在核对后15日内完成剩余工程并对质量缺陷予以整改,如未限期完成,原告将另行选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及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从被告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将另行追偿。附件清单事项包括6、7层东面防水挡板防水打胶未完成、6层南面铝型材有划痕、7层东面玻璃破裂、7层东面开启扇把手未安装、8层东面玻璃破裂、8层南面玻璃划花、9楼东面玻璃焊伤等。2019年3月1日,被告复函《关于贵司来函提到限期完工与缺陷整改的回复(一)》,主张幕墙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未完工项目,有关施工整改问题已经在验收过程中与验收后进行了整改回复。
2019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幕墙工程质量缺陷整改施工方案》,拟对幕墙铝型材表面划伤、铝板不平接缝不齐等缺陷、室内封修铁皮未安装、玻璃更换、现场淋水试验、幕墙清洗等进行整改施工。
2019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承诺函》,承诺幕墙工程完善和整改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2019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整改申请的回复》,提出被告于2019年4月3日要求就幕墙分包工程整改事项进行洽谈,经原告组织研究认为被告的施工方案未能涵盖全部幕墙未完工工程及质量缺陷整改工程,拟定的施工计划总工期过长、存在缺漏且人力和资质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并主张被告自2018年12月6日幕墙工程专项验收以来长达半年拒不履行维保义务,构成违约,故不同意由被告继续施工,将另行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被告应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019年5月10日,被告发送《关于东海航空幕墙工程整改申请回复澄清》,主张未开展施工整改系因原告不允许被告进场所致。
三、工程款的支付
被告主张原告付款29075533.33元,原告主张实际付款31179172.34元。
四、原告另行分包施工的事实
(一)有关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结算事实
2018年12月11日,原告与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原告将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深圳主运营基地综合配套设施)玻璃幕墙、铝板及防雨百叶工程分包给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范围为总包合同项下的玻璃幕墙、铝板及防雨百叶工程,包括A楼玻璃幕墙、铝板幕墙、铝板包梁、铝板包柱、铝合金防雨百叶、全玻地弹门(含五金配件)的供货、制作及安装,A、B楼幕墙室内3mm铝单板收口(包括幕墙顶部、底部及与隔墙之间的竖向收口),合同价暂定3000000元,工期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3日。
2019年4月10日,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
2019年5月15日,原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工程通知单》,双方结算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深圳主运营基地综合配套设施)玻璃幕墙、铝板及防雨百叶工程造价为3000000元。原告已陆续向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合计2400000元。
(二)有关深圳市万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结算事实
2019年5月10日,原告发布《东海航空产业中心(深圳主运营基地综合配套设施)幕墙未完工程及已完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工程招标文件》。
2019年5月20日,原告向深圳市万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幕墙未完工程及质量缺陷整改工程分包给深圳市万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范围为总包合同项下的A楼、B楼玻璃幕墙、铝板幕墙、铝板雨棚、铝合金窗、铝合金防雨百叶、铝隔栅吊顶、地弹门、折叠门、铝合金卷帘门、工业提升门等未完工程及已完工质量缺陷整改工程,暂定价3191445.41元,工期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4日共15天。
2019年6月8日,深圳市万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原告已陆续向深圳市万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3538023.58元。
五、本案工程幕墙渗水原因的鉴定
本案审理中,原告提供建设单位函件、渗漏记录、玻璃自爆记录、沟通函等证据证明相关幕墙渗水的事实,并向法院申请渗水原因和玻璃自爆原因进行鉴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合同第B27.3条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无法受理本案的鉴定情形,原告申请由其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告未予同意。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对渗水原因和玻璃自爆原因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撤回对玻璃自爆原因的鉴定。
关于渗水原因的鉴定,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消防水进行淋水试验,对部分幕墙进行抽样测试,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场签字确认。2021年8月12日,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作出《东海航空产业中心项目幕墙工程渗水原因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的东海航空产业中心项目幕墙工程幕墙铝合金窗横梁与立柱之间未安装防燥PVC垫片,未按《玻璃幕墙施工节点图》进行施工。幕墙工程渗水原因是玻璃幕墙的铝合金窗顶部横梁两端未按照上述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密封处理,渗漏水源从铝合金窗顶部横梁两端处进入,沿铝合金窗框内部腔空渗入后流到室内。经异议质询程序后,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修正结论:涉案的东海航空产业中心项目幕墙工程幕墙铝合金窗横梁与立柱之间未安装防燥PVC垫片,未按《玻璃幕墙施工节点图》进行施工。幕墙工程渗水原因是玻璃幕墙的铝合金窗顶部横梁两端未按照上述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密封处理。
鉴定费用178133元,出庭咨询费用4500元,合计182633元,已由原告预缴。
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幕墙玻璃尚处保修期内,但认为原告未足额支付进度款,被告有权不履行保修义务。
六、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
原告于另案起诉被告,就延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和整改维修费用的赔偿向被告提出诉求,案号为(2019)粤0306民初8951号。2021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6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工程应为34406538.91元,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时应付95%即32686211.96元,其中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部分属被告施工范围造价为2193461.09元,深圳市万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施工缺陷的整改费用为3191445.41元,并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2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合同全面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就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争议质量问题予以鉴定,双方对上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给予认可。证实双方同意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质量争议进行鉴定,因此,原告申请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未能受理本案情形的鉴定,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第三方机构经双方现场确认鉴定方式,并就试验的科学性给予充分的解释,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纳,确认双方选定的渗水点的质量原因为施工工艺不良。
根据本院(2019)粤0306民初8951号关联案件的认定事实,被告承包的工程由原告安排其他施工方参与施工,本案施工合同固定总价3660万元,其中由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万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部分分别为2193461.09元、3191445.41元(含整改施工部分),所占比例不低,而且第三方施工包括整改施工部分。故,鉴定过程中由双方确定的渗水点试验,可以确定属于施工工艺导致质量问题,但不能推定所有幕墙出现的渗水现象为被告的责任。由于第三方施工系由原告促成和安排,故被告与第三人分别施工的部分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核实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诉求被告承担全部幕墙渗水的维修费用,证据不足。退一步讲,本案幕墙施工已整体验收交付,存在质量问题应循保修条款解决。根据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内,被告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维修,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原告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经渗水原因鉴定,属于施工工艺问题,若原告有充分证据明确渗水点为被告施工,由于被告于庭审中已明确不履行保修义务,原告可自行委托其他施工人员施工,费用由被告承担。而且,据本院(2019)粤0306民初8951号关联案件的认定事实,被告尚有保修金1720326.95元留存原告处,上述自行保修费用原告可径自该款中扣减,余额不足可另行再诉。因此,原告申请进行整体幕墙渗水维修方案设计及实施费用的评估,按上述证据认定及保修条款的约定,并无必要,亦不符合经济原则,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可在确定渗水点为被告施工的前提下自行维修或委托维修,相关费用在保修金中扣减或向被告追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鉴定费用合计182633元,本院根据鉴定结论的归责结果和证明目的,酌定由原、被告各承担91316.50元。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承担之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原告,拒不履行该给付义务的,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416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果(兼)
书记员 周   彤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