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烨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财保1542号 申请人:惠州市烨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新区潼湖镇五村村大联小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三路2号水木澜山2栋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特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03号红岗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市烨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州市烨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3067.82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为其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93067.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续行财产保全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上述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拍卖、赠与或以其它形式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