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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1149号
原告:山东鲁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三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贺熹坤,董事长。
被告:华西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攀枝花西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负责人:贺熹坤,经理。
被告:华西四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钟国东,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鲁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三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华西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攀枝花西区分公司、被告华西四川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鲁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鲁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