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武侯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肖。
被告四川耀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6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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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成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