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耀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武侯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肖。
被告四川耀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成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