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曾捷波,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晶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甬仲字第2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02执11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1194.3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史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