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荣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荣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25执恢40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广荣,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分期分批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5执恢40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乌尼尔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