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3191号
原告:***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奥斯迪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牧曦,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齐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吴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齐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齐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59元,由***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莫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同基
书记员胡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