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齐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罗先云,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袁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红、程牧曦(实习)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迎,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亮,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达晨恒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浙江齐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正辉
审判员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