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再3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齐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云,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奥斯迪商务中心****v>
法定代表人:袁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牧曦,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创业中心兴华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2A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饶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达晨恒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d='3'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浙江齐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治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远数码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金海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股份公司)、上海达晨恒胜创业投资中心(以下简称达晨投资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18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豫01民申4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齐治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罗先云,被申请人思远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红、程牧曦,被申请人科陆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百年金海公司、达晨投资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向被告齐治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地址不清被退回,齐治公司未参加庭审。一审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仍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第21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正辉
审判员 王明哲
审判员 陈 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