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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