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