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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云南省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31民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现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模范街*号*幢*****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8日生,现住四川省营山县********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辽宁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3102民初44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9月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24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